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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条款

(1)合同约定:需方认可上述采购人员、收货人员在供方的相关材料上的签名均视为需方的授权行为,属于公司行为,无需另加盖公司公章。
(2)需方在签订本合同后,在接到供方通知后最长不超过10天必须将合同约定货物提走;需方逾期提货超过10天的,供方有权直接按照需方提供的准确地址将上述货物直接寄送给需方,且有权要求需方承担相应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货款、运输费、保管费、违约金、赔偿损失的全部费用。
(3)对于预付定金客户,货到逾期3个月未提货的,供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,定金将不予退回。
(4)本合同约定:需方收到货物后当即验收,逾期视为验收合格。
(5)请于1个工作日内签回此合同,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往来传真件视为有效,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(6)合同签订地在深圳,如有纠纷,双方应本着诚意友好协商解决,协商未果,双方共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。